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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2010年03月22日 16:56  点击:[]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的目的是奖励学习成绩优秀、激励生活困难的学生。若存在以下情况,说明学生不尊重国家的意志,不珍惜难得的机会,则取消学生励志奖学金或助学金资格。

1、本学年度学生操行评定为不合格的;

2、不能严守考风、考纪,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

3、本学年度期末考试有中,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有不及格的;助学金获得者有2门以上不及格的;

4、有迟到、早退、旷课行为,或受到学院、系部行政通报批评的;

5、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受到学院处分的;

6、不按时交纳学费,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购置个人奢侈消费品、抽烟、酗酒、铺张浪费或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同学应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义务劳动每学期20小时以上)。

请各系参照上面条目,处理本系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学生工作处

20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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