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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职教集团建设走入治理模式“深水区”
2018-06-20 10:36   招生就业处 审核人:   (点击: )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的稳步推进,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而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作为促进我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协同多方利益的一种办学行为,也面临着增速换挡、动力更替、质效改善、体制创新等方面的转型,走向一种更为紧密型的集团化办学组织状态。

所谓“紧密型”表现如下:一是从成员构成来看,从“校-”“-双元走向----多元主体参与;二是从组建动力来看,从抱团取暖牵头单位引导逐步转向一种办学模式改革的自觉行为;三是从成员行动内容来看,已经从岗位实习、人才培养拓展到资源整合、体制改革、社会服务等多个方面;四是从组建形式来看,已经逐步从单一走向多样,触及到了当前教育治理的深水区,如法人治理模式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改革问题。因此,紧密型职教集团的提出,可以有效解决当前职业教育发展中的诸多体制机制问题,是经济新常态和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背景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进程中一次重要的实践探索。

那么,如何有效推进紧密型职教集团建设,笔者认为应当从基于各方“利益链”为纽带的治理模式入手,兼顾多方面利益,在理论主体、行政主体、实践主体和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建立一个良性互动的合作伙伴关系。

在宏观治理方面,完善集团化办学环境保障体系

建立集团化办学的国家制度。将集团化办学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构建现代职教体系的重要战略举措,确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国家制度,明确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实现形式,指导全国各地、各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使之成为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模式;建立由国家发改、教育、人社及各产业部门等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从国家层面建立集团化办学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对职业教育与集团化办学的宏观协调与工作指导;将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和《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明确多元主体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强化对发展职业教育集团化的法制保障。

健全集团化办学的国家政策。完善行业企业参与集团化办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行业企业发放学生顶岗实习生活补贴、购买实习工伤保险、投入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与课程建设经费、提供教师挂职锻炼津贴与学生奖助学金等的税前扣除政策;严格执行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重点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校企合作教育和培训;加强对行业企业和院校参与集团化办学的政策引导,在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国有企业年度考核与评优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在职业教育衔接教育试点项目立项、职业院校评估考核、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专业硕士学位点审批等方面,对组织参与集团化办学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单位予以政策倾斜。

加快修订相关配套制度。紧密型职教集团触及到了当前职业教育治理的诸多“深水区”问题,如法人治理模式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改革问题。严格意义上,只有在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完成后,各职教集团能够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时,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混合所有制”集团才能得以产生。这就要求国家层面抓紧研究制订紧密型职教集团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集团的机构属性、管理体制及退出机制,建立起相应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收益分配、质量监控及风险防范等具体制度。建立健全涉及社会各方面出资、投资基本权益保护的产权制度,明晰各参与主体的产权归属及所享有的相关权益,从而使得各方对集团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稳定预期,切实增强集团化办学的信心。

在中观治理方面,构建集团成员利益协调机制

集团成员院校应积极主导集团化办学,加快推进以职教集团为依托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强化学校自身内部管理制度与教学基本建设,充分调动学校各教学部门与广大教师参与集团办学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不断提升服务集团成员企业和其他成员单位发展的能力,吸引区域行业企业和其他单位积极参与,为集团化办学发展提供基本保障。集团牵头成员院校更应着眼促进区域、行业职业教育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大力推进集团组织体系、民主治理结构与服务能力建设,在加快集团化办学发展,为全体成员单位服务的同时,切实承担引领区域、行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责任。

集团成员企业应积极参与集团化办学,着眼长远发展目标,树立职业教育的主体意识与主人翁观念,克服“搭便车”的错误想法,主动参与、通力合作,既顾及短期合作利益,更考虑长远发展需求,为职业教育提供实训基地、实习岗位、兼职教师、课程素材等教学资源,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切实担负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区域行业骨干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更应发挥在生产技术、设备设施、工艺流程、专业人才、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良好条件,体现自身在区域行业内的优势地位与广泛影响,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主动牵头组织或参与集团化办学,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行业组织应大力支持集团化办学,根据组织自身的特点,大力组织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联系合作,加强本行业人才需求调研预测,制订行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努力推动本行业相关职业院校与专业职业教育改革,促进本行业产业持续发展。

在微观治理方面,规范集团组织运行机制

健全职教集团组织体系。注重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院校之间的联合,加强与区域行业内骨干龙头企业、中央企业的联系,推进与行业学会、协会、商会及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组织的合作,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吸引各类主体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职教集团发展模式,不断增强职教集团的整体实力;按照“规范管理、提升效率、推进合作”的要求,结合各类职教集团自身特点,借鉴学习国内外集团化办学的成功做法与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由联席会议协同指导,董事会、理事会或管委会民主决策,秘书处或办公室日常事务处理与工作协调,各专业合作委员会或其他基层组织具体执行的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或落实专门人员承担相关管理工作,提升集团化办学管理水平。

完善集团化办学管理制度。增强制度观念与规则意识,加快集团化办学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职教集团的组织性质与功能特点,广泛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制定较为完备的集团章程,提升集团章程的制度权威,增强成员单位遵守共同准则的自觉性;建立健全职教集团对口协商、信息互通、项目合作等日常工作制度,明确集团各参与主体的工作要求,推进集团组织的常态化运行,增进成员单位之间的了解互信,促进各项合作的广泛开展;出台实施集团年度考核制度,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职教集团基层组织、全体成员单位参与集团化办学的相关重点工作进行针对性考核评价,并以此为基础,建立集团成员单位的动态调整机制,激发各方参与集团化办学的积极性;建立集团化办学的表彰奖励制度,对集团化办学的优秀项目、先进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提升集团化办学的运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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