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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篮球裁判—篮球规则(5-8章)(2006年)

2008年06月13日 15:22  点击:[]

第五章 违例

第22条 违例

22.1定义

违例是违犯规则。

22.2罚则

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最靠近发生违例的地点掷球入界,正好在篮板后面的地点除外,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

第23条 队员出界和球出界

23.1定义

23.1.1当队员身体的任何部分接触界线上、界线上方或界线外的除队员以外的地面或任何物体时,即是队员出界。

23.1.2当球触及了下列物体是球出界:

·在界外的队员和任何其他人队员。

·界线上、界线上方或界线外的地面或任何物体。

·篮板支撑架、篮板背面或比赛场地上方的任何物体。

23.2规定

23.2.1在球出界、甚至球触及了除队员以外的其它物体而出界之前,最后触及球或被球触及的队员是使球出界的队员。

23.2.2如果球出界是由于触及了界线上或界线外的队员或被他所触及,是该队员使球出界。

23.2.3在争球期间,如果队员移动到界外或他的后场,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第24条 运球

24.1定义

24.1.1当在场上已获得控制活球的队员将球掷、拍、滚或运在地面上,并在球触及另一队员之前再次触及球为运球开始。

当队员双手同时触及球或允许球在一手或双手中停留时运球结束。

在运球的时候球可被掷向空中,只要掷球的队员用手再次触及球之前球触及地面或另一队员。

当球不与队员的手接触时,队员可行进的步数不受限制。

24.1.2队员偶然地失掉和随后在场上恢复控制活球,被认为是漏接球。

24.1.3下列情况不是运球:

·连续的投篮。

·一次运球的开始或结束时漏接球。

·从其他队员的附近用拍击球来试图获得控制球。

·拍击另一队员控制的球。

·拦截传球并获得控制球。

·只要不发生带球走违例,将球在两手之间抛接并在球触及地面前允许在手中停留。

24.2规定

队员第一次运球结束后不得再次运球,除非在两次运球之间他在场上已失去了控制活球以后,由于:

·投篮。

·被对方队员触及球。

·传球或漏接,然后触及了另一队员或被另一队员触及。

第25条 带球走

25.1定义

25.1.1当队员在场上持着一个活球,其一脚或双脚超出本规则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动是带球走。

25.1.2在场上正持着一个活球的队员用同一脚向任一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而其另一脚(称为中枢脚)不离开与地面的接触点时为旋转(合法移动)。

25.2规定

25.2.1对在场上接住活球的队员确立中枢脚

·双脚站在地面上时:

——一脚抬起的瞬间,另一脚成为中枢脚。

·移动或运球时:

——如果一脚正触及地面,该脚成为中枢脚。

——如果双脚离地和队员双脚同时落地,一脚抬起的瞬间,则另一脚成为中枢脚。

——如果双脚离地和队员一脚落地,于是,该脚成为中枢脚。如果队员跳起那只脚并同时落地停止,那么,哪只脚都不是中枢脚。

25.2.2对在场上控制了活球并已确立中枢脚的队员的带球行进

·双脚站在地面上时:

——开始运球,在球出手之前中枢脚不得抬起。

——传球或投篮,队员可跳起中枢脚,但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脚不得落回地面。

·移动时:

——传球或投篮,队员可跳起中枢脚并一脚或双脚同时落地。但一脚或双脚抬起后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脚不得落回地面。

——开始运球,在球出手之前中枢脚不得抬起。

·停止时哪只脚都不是中枢脚:

——开始运球,在球出手之前哪只脚都不得抬起。

——传球或投篮,一脚或双脚可提起,但在球出手前不得落回地面。

25.2.3队员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当一名队员持球跌倒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获得控制球是合法的。

·如果而后该队员在持着球滑动、滚动或试图站起来是违例。

第26条 3秒钟

26.1规定

26.1.1当某队在前场控制活球并且比赛计时钟正在运行时,该队的队员不得停留在对方队的限制区内超过持续的3秒钟。

26.1.2队员在下列情况下应被默许:

·他试图离开限制区。

·他在限制区内,当他或他的同队队员正在做投篮动作并且球正离开或恰已离开投篮队员的手时。

·他在限制区内已接近3秒钟时运球投篮。

26.1.3为证实队员自身位于限制区外,他必须将双脚置于限制区外的地面上。

第27条 被严密防守的队员

27.1定义

一名队员在场上正持着活球,这时对方队员处于积极的防守位置,距离不超过1米,该队员是被严密防守。

27.2规定

一名被严密防守的队员必须在5秒钟内传、投或运球。

第28条 8秒钟

28.1定义

28.1.1某队的后场由该队本方的球篮、篮板的界内部分以及由该队本方球篮后面端线、两条边线和中线所限定的球场部分组成。

28.1.2某队的前场由对方的球篮、篮板的界内部分以及由对方球篮后面的端线、两条边线和距对方球篮最近的中线内沿所限定的球场部分组成。

28.1.3球进入该队的前场,当:

·球触及前场时。

·球触及有部分身体触及前场的队员或裁判员时。

28.2规定

28.2.1每当一名队员在他的后场获得控制活球时,他的队必须在8秒钟内使球进入他的前场。

28.2.2当先前已控制球的队由于下列情况的结果被判在后场掷球入界时,8秒钟周期应以任何剩余的时间继续:

·球出界了。

·一名同队队员受伤了。

·一次跳球情况。

·一次双方犯规。

·双方球队的相等罚则抵消。

第29条 24秒钟

29.1规定

29.1.1每当一名队员在场上获得控制活球时,他的队必须在24秒钟内尝试投篮。

在24秒钟内,为构成一次投篮:

·在24秒钟装置的信号发出前,球必须离开队员的手,而且

·球离开了队员的手后,球必须触及篮圈或进入球篮。

29.1.2当一次投篮尝试临近24秒钟周期结束和球在空中时信号响起:

·如果球进入球篮,没有违例发生,信号应被忽略并且记中篮得分。

·如果球触及篮圈但未进入球篮,没有违例发生,信号应被忽略并且比赛应继续。

·如果球撞击篮板(不是篮圈)或未碰篮圈,一次违例发生,除非对方队员即时和清楚地获得了控制球,在此种情况下,信号应被忽略并且比赛应继续。

关系到干涉得分和干扰的所有限制应适用。

29.2程序

29.2.1如果裁判员因为任何正当的与任一队无关的原因(24秒钟装置错误的复位等)、或与控制球队的对方有关的原因停止比赛,一个新的24秒钟周期和球权应判给先前已控制球的队。

然而,如果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对方将被置于不利,24秒钟装置应从中断的时间继续。

29.2.2如果某队已控制球或双方都未控制球时24秒钟装置错误地发出信号,此信号应被忽略并且比赛应继续。

然而,如果根据裁判员的判断,控制球队已被置于不利,比赛应被停止,24秒钟装置应被校正并且把球判给该队。

29.2.3罚则

应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最靠近比赛被裁判员停止的地点掷球入界,正好在篮板后面的地点除外。

第30条 球回后场

30.1定义

30.1.1球进入某队的后场,当:

·球触及后场。

·球触及有部分身体与后场接触的队员或裁判员。

30.1.2球已被非法地回到后场,当控制活球队的队员是:

·在他的前场最后触及球,而后该队员或同队队员在他的后场首先触及球。

·在他的后场最后触及球,而后球触及前场,接着,并被在后场的该队员或同队队员首先触及球。

这个限制适用于在某队前场的所有情况,包括掷球入界。

30.2规定

控制活球的队员不得使球被非法地回到他的后场。

第31条 干涉得分和干扰

31.1定义

投篮或罚球

·开始:当球离开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的手时。

·结束:当球处于下列情况时:

——从上方直接进入球篮并且停留其中或穿过球篮。

——不再有进入球篮的可能性。

——触及篮圈。

——触及地面。

——成为死球。

31.2规定

31.2.1干涉得分发生在投篮中:当一名队员触及完全在篮圈水平面之上的球时,并且:

·球在下落飞向球篮中。

·在球已碰击篮板后。

31.2.2干涉得分发生在罚球中:当一名队员触及飞向球篮的、触及篮圈前的球时。

31.2.3干涉得分限制适用到:

·在投球中球不再有进入球篮的可能性。

·球已触及篮圈。

31.2.4干扰发生在投篮中,当:

·球与篮圈接触时队员触及球篮或篮板。

·队员从下方伸手穿过球篮并触及球。

·球在球篮中时防守队员触及球或球篮并阻止球穿过球篮。

·防守队员使得篮板或篮圈摇动,根据裁判员的判定,这种手段已妨碍球进入球篮。

·进攻队员使篮板或篮圈摇动,根据裁判员的判定,这种手段使球进入球篮。

31.2.5干扰发生:在罚球中,当:

·在一次罚球(随后有进一步的罚则)中,球有进入球篮的可能性时,一名队员触及球、球篮或篮板。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在球与篮圈接触时,队员触及球篮或篮板。

·队员从下方伸手穿过球篮并触及球。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球有进入球篮的可能性和球已触及篮圈之后,一名防守队员使篮板或篮圈摇动,根据裁判员的判定,这种手段已妨碍球进入球篮。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球有进入球篮的可能性和球已触及篮圈之后,一名防守队员使篮板或篮圈摇动,根据裁判员的判定,这种手段已使球进入球篮。

31.2.6投篮的球在飞行时和:

·在一名裁判鸣哨之后。

·结束一节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起之后。

在球已触及篮圈后仍有进入球篮的可能性时,队员不得触及球。

涉及干涉得分和干扰的所有限制应适用。

31.3罚则

31.3.1如果一名进攻队员发生违例,不判给的分。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罚球线的延长部分掷球入界,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

31.3.2如果一名防守队员发生违例。应判给进攻的队:

·当球在罚球中出手时,得1分。

·当球在2分投篮区域出手时,得2分。

·当球在3分投篮区域出手时,得3分。

得分的判给就好像球已进入球篮。

31.3.2 在最后一次或仅一次的罚球中如果防守队员违例,应判给进攻的队得1分,随后执行防守队员技术犯规的罚则。

第六章 犯 规

第32条 犯规

32.1定义

32.1.1在一场篮球比赛中,10名队员快速移动在一个有限的空间内,身体接触不可避免。

32.1.2犯规是对规则的违犯,含有与对方队员的非法身体接触和/或违反体育道德的举止。

32.1.3一个队可被宣判任何数量的犯规,不考虑罚则,犯规者的每一犯规应被登记,记入记录表并相应地被处罚。

第33条 接触:一般原则

33.1圆柱体原则

圆柱体原则定义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队员占据一个假想的圆柱体内的空间。它包括该队员上面的空间,并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双掌。

·后面由臀部,和

·两侧由双臂和双腿的外侧。

双手和双臂可以在躯干前伸展,其肘部的双臂弯曲不超过双脚的位置,因此两前臂和双手是举起的。他的双脚间的距离因按照他的高度变化。(图5)

33.2垂直原则

在比赛中,每一队员都有权占据未被对方队员已经占据的任何场上位置(圆柱体)。

这个原则保护队员所占据的地面空间和当他在此空间内垂直起跳的上方空间。

队员一离开他的垂直位置(圆柱体)并与已经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对方队员发生身体接触,离开他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队员就对此接触负责。

防守队员垂直地离开地面(在他的圆柱体内)或在他自己的圆柱体内把双手和双臂伸展在他的上方,则不必判罚。

无论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进攻队员不应用下列方式与处于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队员发生接触。

·用他的手臂为自己创造额外的空间(清除障碍)。

·在投篮时或刚投篮之后伸展他的双脚或双臂去造成接触。

33.3合法防守位置

一名防守队员已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当:

·他正面对他的对手,并且

·他的双脚着地。

合法防守位置从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在他上方(圆柱体)伸展。他可将他的双臂和双手举过头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须在假想的圆柱体内是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势。

33.4防守控制球的队员

当防守控制(正持着或运着)球的队员时,时间和距离的因素不适用。

每当对方队员在持球队员面前占据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间完成的),持球队员必须料到被防守并必须准备停步或改变他的方向。

防守队员建立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须在占据位置前没有造成接触。

一旦防守队员已建立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移动以便防守他的对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双臂、双肩、双髋或双腿,并通过这样做来造成接触以阻止从他身边通过的运球队员。

当裁决阻挡/撞人情况涉及持球队员时,裁判员应运用下列原则:

·防守队员必须以面对持球队员并双脚着地来建立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队员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静立、垂直起跳、侧移或后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动中,一脚或双脚可以瞬间离地,只要该移动是侧向或向后的,不朝向持球队员。

·接触必须发生在躯干上,在这样情况下,防守队员将被以为是已经先在接触地点了。

·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队员可以在他的圆柱体之内转身,以缓和任何冲撞或避免受伤。

如发生任何上述情况,应以为持球队员已经造成了犯规。

33.5防守不控制球的队员

不控制球的队员有权在球场上自由地移动,并占据任何未被另一队员已经占据的位置。

当防守不控制球的队员时,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应适用。防守队员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动的对方队员的路径中占据一个位置,以致后者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距离停步或改变他的方向。

此距离与对防守队员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于正常的1步,不得多于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防守队员在占据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重视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并与对方队员发生接触,他对该接触负责。

一旦一名防守队员已经建立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为防守对方队员他可移动。他不得为了阻止对方队员从他身边通过而在他的路径中伸展臂、肩、臀或腿。他可以在他的圆柱体内转身或将手臂置于身前并贴近身体以避免受伤。

33.6腾空的队员

从球场某地点跳起在空中的队员有权再落回同一地点。

他有权落在场上的另一地点,只要落地点和起跳和落地点之间的直接通道在起跳的时间尚未被对方队员占据。

如果一名队员已跳起并落地,可是他的动量使其接触了在落地地点之外已占据了一个合法防守位置的对方队员,则该跳起队员对此接触负责。

在队员已跳起在空中后,对方队员不得移动到他的路径上。

移动到腾空队员的身下并造成接触,通常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3.7掩护: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护是试图延误或阻止一名没有球的对方队员到达希望到达的场上位置。

合法的掩护是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

·发生接触时是静止的(在他的圆柱体内)。

·发生接触时双脚着地。

非法的掩护是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

·发生了接触时正在移动。

·发生了接触时,是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外做掩护没有给出足够的距离。

·发生了接触时,对移动中的对手没有重视时间和距离的因素。

如果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内做掩护(前方的或侧方的),做掩护的队员可按自己的意愿靠近对手已建立掩护,只要没有接触。

如果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外做掩护,做掩护的队员必须允许对手向掩护迈出正常的一步而不发生接触。

如果对手在移动中,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应适用。做掩护的队员必须留出足够的空间,以便被掩护的队员能通过停步或改变方向来避免掩护。

要求的距离是不得少于正常的1步,不得多于正常的2步。

与已经建立掩护的队员的任何接触,由被合法掩护的队员负责。

33.8撞人

撞人是有球或无球的队员推进或移动到对方队员躯干上的非法身体接触。

33.9阻挡

阻挡是阻碍有球或无球对方队员行进的非法的身体接触。

如果试图做掩护的队员在移动中与静止或后退的对方队员发生接触,则他发生了一起阻挡犯规。

如果队员不顾球,面对着对方队员并随着对方队员的移动而移动它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对所发生的任何接触负主要责任。

所谓“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护的队员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队员在场上占据位置时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圆柱体之外是合法的。但当对方队员试图通过时,它们必须被移动到他的圆柱体之内。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圆之体之外并发生接触,这是阻挡或拉人。

33.10用手和/或手臂接触对方队员

用手触及对方队员,本身未必是犯规。

裁判员应判定引起接触的队员是否已经获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队员引起的接触在任何方面限制对方队员的移动自由,这样的接触是犯规。

当防守队员处于防守位置,并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身上并保持接触以阻碍他行进,就发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反复地触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是犯规,因为这可导致粗暴的比赛。

这是持球的进攻队员犯规:

·为了获得不公正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缠绕防守队员。

·为了阻止防守队员的防守或试图抢球,或为了在他或防队员之间创造更大的空间,“推开”防守队员。

·运球时,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对方队员获得控制球。

不持球的进攻队员为了下列原因“推开”防守队员是犯规:

·摆脱去接球。

·阻止防守队员的防守或试图抢球。

·在他和防守队员之间创造更大的空间。

33.11居中策应

垂直原则(圆柱体原则)适用于居中策应。

位于居中策应位置的进攻队员和看守他的防守队员必须尊重彼此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权利。

位于居中策应位置的进攻队员或防守队员用肩或髋将他的对方队员挤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去干扰对方队员的活动自由,是犯规。

33.12背后非法防守

背后非法防守是防守队员从对方队员的背后与其发生身体接触。防守队员正试图去抢球的事实,不证明从背后与对方队员发生接触是正当的。

33.13拉人

拉人是干扰对方队员移动自由的非法身体接触。这种接触(拉人)能用身体的任何部分来发生。

33.14推人

推人是队员用身体的任何部位强行移动或试图移动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对方队员时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

第34条 侵人犯规

34.1定义

侵人犯规是队员与对方队员的接触犯规,无论球是活球或是死球。

队员不应通过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髋、腿、膝或脚来拉、阻挡、推、撞、绊、阻止对方队员行进;以及不应将其身体弯曲成“反常的”姿势(超出他的圆柱体);也不应放纵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动作。

34.2罚则

应给犯规队员登记一次侵人犯规。

34.2.1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

·由非犯规的队在最靠近违犯的地点掷球入界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犯规的队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则应运用第41条(全队犯规:处罚)。

34.2.2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应按下列所述判给投篮队员若干罚球:

·如果投篮成功,应计得分并判给1次追加的罚球。

·如果从2分投篮区域的投篮不成功,应判给2次罚球。

·如果从3分投篮区域的投篮不成功,应判给3次罚球。

·在结束一节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时或恰好响之前,或当24秒钟装置信号响时或恰好响之前,队员被犯规了,此时球仍在该队员手中,并且投篮成功,不应计得分,应判给2次或3次罚球。

第35条 双方犯规

35.1定义

双方犯规是两名互为对方的队员大约同时相互发生侵人犯规的情况。

35.2罚则

35.2.1应给每一犯规队员登记一次侵人犯规。不判给罚球。

35.2.2如果在双方犯规的同一时间出现的情况不同,比赛应按下列所述重新开始:

·投篮有效或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得分,应将球判给非得分队从端线的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某队已控制了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最靠违犯的地点掷球入界。

·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第36条 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36.1定义

36.1.1根据裁判员的判断,一名队员不是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的范围内合法地试图去直接抢球,发生的接触犯规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36.1.2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在贯穿整场的比赛中必须解释一致。

36.1.3裁判员必须只判断动作。

36.1.4判断犯规是否是违反体育道德的,裁判员应运用如下原则:

·如果一名队员不努力去抢球并发生接触,这是一起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如果一名队员在努力抢球中造成过分的接触(严重犯规),则该接触应被判定是违反体育道德的。

·如果一名队员在做合法的努力去抢球(正常的争抢)发生了犯规,这不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36.2罚则

36.2.1应给犯规队员登记一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36.2.2罚球应判给被犯规的队员,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场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1节。

罚球的次数应按如下规定: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应判给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加判给1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并没有得分:应判给2或3次罚球。

第37条 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7.1定义

37.1.1队员、替补队员、被逐出的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任何恶劣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7.1.2一名队员被登记了2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时,该队员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7.1.3教练员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当:

·由于他自身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登记了2次技术犯规(‘C’)时。

·由于球队席人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累计登记了3次技术犯规(‘B')或3次技术犯规的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记教练员自身(‘C’)时。

37.1.4如果队员或教练员在37.1.2或37.1.3情况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应只处罚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或技术犯规。对取消比赛资格不执行追加的罚则。

37.1.5 已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应由登记在记录表上的助理教练员接替。如果记录表上没有登记助理教练员,应由队长接替。

37.2罚则

37.2.1应给犯规者登记一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7.2.2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并取该队的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或者,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

37.2.3罚球应判给:

·任一对方队员,就一次非接触犯规来说。

·被犯规的队员,就一次接触犯规来说。

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1节。

37.2.4罚球的次数应按如下规定: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或如果是一次技术犯规:应判给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加判给1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并没有得分:应判给2或3次罚球。

第38条 技术犯规

38.1行为规定

38.1.1比赛的正当行为要求双方球队的成员(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与裁判员、记录台人员以及技术代表有完美和真诚的合作。

38.1.2每个球队应尽最大的努力去获得胜利,但胜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的要求。

38.1.3任何故意的或一再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规则的精神,应被以为是一次技术犯规。

38.1.4裁判员可以通过警告或甚至宽容那些明显是无意的并不直接影响比赛的、属管理性质的小的技术违纪来阻止技术犯规,除非在警告后重复出现同样的违犯。

38.1.5如果在球成活球后发现了一起技术违犯,比赛应停止并登记一起技术犯规。如同技术犯规已发生在被登记时一样地执行罚则。在技术犯规与比赛停止之间的间隔无论发生了什么应有效。

38.2暴力行为

38.2.1比赛中可能发生的与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相违背的暴力行为。裁判员应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过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来制止。

38.2.2无论何时在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之间在比赛场地上或其附近发生暴力行为,裁判员应采取必要的行动去制止他们。

38.2.3任一上述的人员以十分恶劣的行为侵犯对方队员或裁判员时,应被取消比赛资格。裁判员必须将此事件报告给竞赛的组织部门。

38.2.4保安人员可以进入比赛场地,只要裁判员要求这样做。然而,如果带有明显采用暴力行为的意图的观众进入球场,保安人员必须立即干预以保护球队和裁判员。

38.2.5所有其他区域,包括入口、出口、过道、休息室等,由竞赛组织部门和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管辖。

35.2.6裁判员绝不允许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的能导致比赛器材损坏的行为。

当裁判员观察到这类行为时,应立即给违犯队的教练员一次警告。

如果重复该行为,应立即宣判有关的违犯者一次技术犯规。

裁判员所做的决定是最终的,不能被争辩或漠视。

38.3定义

38.3.1技术犯规是包含(但不限于)行为性质的队员非接触犯规。

·不顾裁判员的警告。

·没有礼貌地触犯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球队席人员。

·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交流中没有礼貌。

·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动观众的语言和举止。

·戏弄对方队员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摇手妨碍其视觉。

·在球穿过球篮之后,故意地触及球或通过阻止迅速地掷球入界以延误比赛。

·阻碍迅速地执行掷球入界以延误比赛。

·倒下以伪造一次犯规。

·悬吊在篮圈上,致使队员的重量由篮圈支撑,除非扣篮后,队员瞬间地抓住篮圈,或者,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如果他正试图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队员受伤。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由一名防守队员干涉得分或干扰,应判给进攻的队1分,随后给防守队员登记一次技术犯规罚则。

38.3.2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技术犯规是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交流中没有礼貌或触犯他们的犯规,或是一次程序上的或管理性质的违犯。

38.4罚则

38.4.1如果一次技术犯规发生:

·由一名队员,应给他登记一次技术犯规,作为队员犯规并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由一名教练员(‘C’)、助理教练员(‘B’)、替补队员(‘B')或随队人员(‘B'),给教练员登记一次技术犯规,并不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38.4.2应判给对方队员2次罚球,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1节。

第39条 打架

39.1定义

打架是两名或多名人员(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之间的相互斗殴。

本条款仅适用于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

39.2规定

39.2.1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的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9.2.2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为了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只允许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在这种情况中,他不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9.2.3如果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并不协助或试图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9.3罚则

39.3.1不论由于离开球队席区域而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数量有多少,应给教练员登记一次单一的技术犯规(‘B’)。

39.3.2如果双方球队的成员在本条规定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并且没有其它要执行的犯规罚则,比赛应按下面所述重新开始:

如果在比赛因打架而停止的同一时间:

·投篮得分并有效,应将球判给非得分队从端线的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某队已控制了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如果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39.3.3所有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应按照B.8.3款所描述的记录并不作为全队犯规计数。

39.3.4在打架情况之前发生的所有犯规罚则,应按第42条(特殊情况)处理。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40条 队员5次犯规

40.1一名队员已发生5次侵人犯规和/或技术犯规,主裁判员应通知本人并必须立即离开比赛。他必须在30秒钟内被替换。

40.2先前已发生了第5次犯规的队员的犯规,被认为是一名逐出的队员的犯规,并登记在教练员名下和在记录表上记入“B”。

第41条 全队犯规:处罚

41.1定义

41.1.1在一节中某队已发生了4次全队犯规时,该队是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

41.1.2在比赛休息期间发生的所有全队犯规应被以为是随后一节或决胜期的一部分。

41.1.3在决胜期内发生的所有全队犯规应被以为是发生在第4节内的。

41.2规定

41.2.1当某队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时,所有随后发生的对未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的侵人犯规应被判2次罚球,代替掷球入界。

41.2.2如果控制活球队的队员或拥有球权队的队员发生了侵人犯规,这样的犯规应判对方队员掷球入界。

第42条 特殊情况

42.1定义

在一起违犯后的同一个停止比赛计时钟期间又发生了一次或多次犯规时,可能出现特殊情况。

42.2程序

42.2.1应登记所有的犯规,并区分出所有的罚则。

42.2.2应确定所有犯规发生的次序。

42.2.3双方球队所有相等的罚则和所有双方犯规的罚则应被抵消。一旦罚则已被抵消,就认为它们从未发生过。

42.2.4作为还要执行的最后罚则一部分的拥有球的权利,应取消任何先前的拥有球的权利。

42.2.5在第1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或在掷球入界中,一旦球已成为活球,那么该罚则就不再能用来抵消另一罚则。

42.2.6所有留下的罚则应按它们被宣判的次序执行。

42.2.7如果双方球队抵消了相等的罚则后,没有留下其它要执行的罚则,比赛应按下面所述重新开始:

如果在第1次违犯的大约同一时间:

·投篮得分并有效,应将球判给非得分队从端线的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某队已控制了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最靠近第1次违犯的地点掷球入界。

·任一队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第43条 罚球

43.1定义

43.1.1一次罚球是给与一名队员从罚球线后的半圆内的位置上,在无争抢的情况下得1分的机会。

43.1.2由一次单一的犯规罚则带来的所有罚球和/或随后的球权被定义为一个罚球单元。

43.2规定

43.2.1当宣判了一起侵人犯规,其罚则是判给罚球时:

·受到侵犯的队员应执行罚球。

·如果受到侵犯的队员被请求替换,在离开比赛前他必须执行罚球。

·如果被指定执行罚球的队员由于受伤、已发生他的第5次犯规或已被取消比赛资格必须离开比赛,他的替补队员应执行罚球。如果没有有效的替补队员,任一同队队员应执行罚球。

43.2.2当宣判了一起技术犯规时,对方队的任一成员应执行罚球。

43.2.3罚球队员:

·应在罚球线后并在半圆内占据一个位置。

·可用任何方式罚篮,在此举中,球从上方进入球篮或球触及篮圈。

·当裁判员将球置于他可处理时,在5秒内应将球出手。

·不应触及罚球线或进入限制区,直到球已进入球篮或已触及篮圈。

·不应做假动作罚球。

43.2.4在抢罚球篮板球位置中,队员们有权占据这些空间的交错位置,该位置被看作是1米深(图6)。

这些队员们:

·不应占据他们无权占据的抢篮板球位置。

·不应在球离开罚球队员的手前进入限制区、中立区域或离开抢篮板球位置。

·罚球队员的对方队员不应用他的行为扰乱罚球队员。

43.2.5不在抢罚球篮板球位置中的队员们应留在罚球线的延长部分后面和3分投篮线后面,直到球触及篮圈或罚球结束。

43.2.6在罚球后接着有另一罚球单元或一次掷球入界,所有队员应在罚球线延长部分后面和3分投篮线后面。

违犯第42.2.3、43.2.4、43.2.5或43.2.6是违例。

43.3罚则

43.3.1如果罚球队员发生了一起违例:

·如果中篮,应不计得分。

·任何其他队员在罚球队员发生违例以前、大约同时或之后发生的任何其它队员违例应不究。

应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罚球线的延长部分掷球入界,除非还要执行后续的罚球或球权。

43.3.2如果罚球成功并且除罚球队员外的任一队员发生了违例:

·如果中篮。应计得分。

·违例应不究。

如果发生在最后一次或仅用一次的罚球中,应将球判给对方队员从端线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43.3.3如果罚球不成功并且违例发生:

·由罚球队员的同队队员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应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罚球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除非该队有进一步的球权。

·由罚球队员的对方队员,应判给罚球队员一次代替的罚球。

·由双方球队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第44条 可纠正的失误

44.1定义

如果某条规则仅在下列情况下列中被无意地忽视,裁判员可纠正某失误:

·判给不应得的罚球。

·没有判给应得的罚球。

·不正确地判给得分或取消得分。

·允许不该罚球的队员执行罚球。

44.2程序

44.2.1为使上述提到的失误是可纠正的,必须在失误后且启动了比赛计时钟之后的第一次死球后球成活球之前被裁判员、技术代表或记录台人员认出。

44.2.2发现一起可纠正的失误时,裁判员可立即停住比赛,只要不把任一队置于不利。

44.2.3在失误发生了之后和失误的认出之前,已发生了任何犯规、得分、用去的时间和附加的活动,不应被取消。

44.2.4如果失误造成不应得的罚球,作为失误的结果而执行的罚球应被取消,并且比赛应按下列所述重新开始:

·如果失误之后比赛计时钟没有开动,应将球判给罚球被取消的队掷球入界。

·如果失误之后比赛计时钟已开动并且:

——在失误被发现时间控制球(或拥有球权)的队与失误发生时间控制球的队是同一队;或

——在失误被发现时间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

应将球判给在失误时间拥有球权的队。

·如果比赛计时钟已开动,并且在失误被发现时间控制球(或拥有球权)的队是在失误发生时间控制球的队的对方,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如果比赛计时钟已开动,并且在失误被发现时间包含罚球的犯规罚则已被判给,罚球应执行,并将球判给在失误发生时间控制球的队掷球入界。

44.2.5如果失误造成没有判给应得的罚球:

·从失误发生以来,如果球权没有改变,在失误纠正后应如同任何正常的罚球后一样地重新开始比赛。

·在错误地判给了掷球入界的球权之后,如果同一队得分,则失误应不究。

44.2.6在错误地判给或取消得分纠正之后,比赛应在为纠正失误而被中断的地点,由为纠正失误而比赛被停止时拥有球权的队重新开始。

44.2.7如果失误造成不该罚球的队员执行了罚球,作为失误结果的罚球应被取消,并应将球判给对方在罚球线的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44.2.8 一旦发生被发现了并仍是可纠正的:

·如果在失误的纠正中涉及到的队员已被合法替换后坐在球队席上(不是已被取消比赛资格或已发生他的第5次犯规),他必须重新进入比赛场地参加失误的纠正(此时他成为一名队员)。

在完成纠正后,他须留在比赛中,除非已再次请求了一次合法的替换,在此情况下该队员可以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该队员由于已发生了第5次犯规或被取消比赛资格已被替换,他的替补队员必须参加失误的纠正。

44.2.9主裁判员已在记录表上签字后,可纠正的失误不能被纠正。

44.2.10记录员记录或计时员计时中的任何失误和错误,包括比分、犯规次数、暂停次数或消耗或忽略的时间,可由裁判员们在主裁判员在记录表上签字前的任何时间予以改正。

第八章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职责和权力

第45条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

45.1裁判员应是一名主裁判员和一名或两名副裁判员。他们由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协助。

45.2记录台人员应是一名记录员、一名助理记录员、一名计时员和一名24秒钟计时员。

45.3一名技术代表应坐在记录员和计时员之间。比赛中他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记录台人员的工作,并协助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使比赛顺利进行。

45.4担任一场比赛的裁判员不应与场上任一队有任何方式的联系。

45.5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应按照这些规则来指导比赛并无权改变这些规则。

45.6裁判员的服装应有裁判衫、黑色长裤、黑色袜子和黑色篮球鞋组成。

45.7裁判员和记录台人员应着装一致。

第46条 主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力

主裁判员应:

46.1检查和批准在比赛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46.2指定正式的比赛计时钟、24秒钟装置、计秒表并确认记录台人员。

46.3从主队提供的至少2个用过的球中挑选比赛球。如果2个球中没有一个适宜作为比赛球,他可挑选最好质量的合用的球。

46.4不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对其他队员造成伤害的物品。

46.5执行跳球开始第1节和管理掷球入界开始所有其它节。

46.6当情况需要时有权停止比赛。

46.7有权判定某队弃权。

46.8在比赛时间结束时,或在任何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仔细地审查记录表。

46.9在比赛时间结束时认可和在记录表上签字,终止裁判员对比赛的管理和联系。裁判员应在预定的比赛开始时间前2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此时他们的权力应开始,当裁判员批准比赛时间结束时他们的权力应结束。

46.10在早于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或在比赛时间结束和核查及在记录表上签字之间发生了任何弃权或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主裁判员必须在签字之前在记录表的反面记录该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主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必须向竞赛的组织部门送交详细的报告。

46.11每当有必要或裁判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做出最终的决定。为做出最终的决定,他可与副裁判员、技术代表和/或记录台人员商量。

46.12在他在记录表上签字之前,有权运用技术设备决定每一节或任一决胜期结束时的最后一投是否在比赛时间内。

46.13 有权对本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任何事项做出决定。

第47条 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47.1裁判员有权对不论发生在界线内或界线外包括记录台、球队席以及紧靠线后的区域所发生的对规则的违犯作出宣判。

47.2当发生一起违犯规则、一节结束或裁判员发现有必要中断比赛时,裁判员应鸣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篮、一次成功的罚球之后或当球成活球时,裁判员不应鸣哨。

47.3当判定身体接触或违例时,裁判员应在每一个实例中注重和考虑下列基本原则:

·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以及坚持比赛完整的需要。

·运用“有利/无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员不应企图靠不必要地打断比赛的流畅来处罚附带的身体接触,况且这样的接触没有给有责任的队员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对方队员于不利。

·在每场比赛中运用常识的一致性,要记住有关队员的能力以及他们在比赛中的态度和行为。

·在比赛控制和比赛流畅之间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对于参与者们正想做什么以及宣判什么对比赛时正确的,要有一种“感觉”。

47.4如果其中一队提出抗议,主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应在比赛时间结束后的1小时内向竞赛的组织部门报告该抗议。

47.5如果一位裁判员受伤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发生的5分钟内还不能继续执行职责,比赛应继续。除有可能以有资格的替补队员更换受伤的裁判员外,另一位裁判员应单独执裁直到比赛结束。在与技术代表商议之后,另一裁判员将决定此可能的更换。

47.6对所有的国际比赛,如果有必要用口语使宣判清楚,则应适用英语处理。

47.7每一裁判员有权在他的职责范围内做出宣判,但无权不顾或质问另一裁判员做出的宣判。

第48条 记录员和助理记录员:职责

48.1应给记录员提供记录表,他应:

·登记比赛开始时上场的队员和所有参加比赛的替补队员的姓名和号码。当有关比赛开始时上场的5名队员、替换或队员的号码违反规则时,他应尽快通知最靠近的裁判员。

·记录投篮和罚球得分以及累积得分。

·记录登记在每个队员名下的犯规。当登记任一名队员第5次犯规时记录员必须立即通知裁判员。他应记录登记在每一教练员名下的犯规,当教练员被取消比赛资格时,他必须立即通知裁判员。同样,他必须立即通知裁判员某队员已发生2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并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登记暂停。当某队已提出暂停请求,在下次暂停机会时通知裁判员。当裁判员在该半时或决胜期中不再有剩余暂停时,他应通过裁判员通知该教练员。

·操作交替拥有箭号来指明下一次交替拥有。在第1半时结束后由于球队在第2半时将交换球篮,记录员应立即调整交替拥有箭号的方向。

48.2记录员还应:

·举牌指明每一名队员发生犯规的次数,举到双方教练员看到的程度。标志牌上有该队员发生犯规的次数。

·在一节中,某队第4次全队犯规后,当球成活球时将全队犯规标志放置在记录台上靠近该队球队席的一端。

·实现替换。

·仅当球成死球,并在球再次成活球之前发出他的信号。记录员的信号声响不停止比赛计时钟或比赛,也不是球成死球。

48.3助理记录员应操纵记录板和协助记录员。

至于记录板和记录表之间的任何差异不能被解决,记录表应居先,并且记录板应相应地被改正。

48.4如果记录错误被发现:

·在比赛中记录员必须等到第一次死球时才发出他的信号。

·在比赛时间结束之后,和在主裁判员签字之前,该错误应被改正,即使这个改正影响比赛的最终结果。

·在主裁判员已在记录员上签字之后,该错误不再可能被改正。主裁判员必须向竞赛的组织部门送交详细的报告。

第49条 计时员的职责

49.1应给计时员提供一块比赛计时钟和一块计秒表,并应:

·计量比赛时间、暂停和比赛休息期间。

·保证一节比赛时间结束时自动和非常响亮地发出信号。

·如果他的信号失灵或未被听到,应立即使用任何可能的办法通知裁判员。

·第3节开始前至少3分钟时通知球队和裁判员。

49.2计时员应按下列所述计量比赛时间:

·开动比赛计时钟,当:

——跳球中,球被跳球队员合法地拍击时。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不成功,并且球继续是活球,球触及一名场上队员或被他触及时。

——掷球入界中,球触及一名场上队员或被他触及时。

·停止比赛计时钟,当:

——在一节比赛时间的末尾时间终了时。

——球是活球裁判员鸣哨时。

——某队已请求暂停,对方队投篮得分时。

——第4节的最后2分钟和任一决胜期的最后2分钟内投篮得分时。

——某队控制球时24秒钟装置响起信号。

49.3计时员应按下列所述计量要登记的暂停:

·裁判员给出暂停手势,立即开动计时装置。

·当暂停已走过50秒钟时发出他的信号。

·当暂停已结束时发出他的信号。

49.4计时员应按下列所述计量比赛休息时间:

·先前的一节已结束,立即开动计时装置。

·在第1节和第3节之前,距该节开始剩余3分钟、1分钟和30秒钟时发出他的信号。

·在第2节、第4节和每一决胜期之前,该节开始剩余30秒钟时发出他的信号。

·当比赛比赛期间结束时,发生他的信号并同时立即停止计时装置。

第50条 24秒钟计时员的职责

应给24秒计时员提供一个24秒钟装置,并按下列要求操作该装置:

50.1每当一队在场上获得控制活球时就开动或重新开动。

50.2下列情况一出现就停止和复位到24秒钟并不显示影像:

·裁判员因犯规或违例鸣哨。

·投篮或传球的球进入球篮。

·投篮球触及篮圈,除了球夹在球篮支架上以外。

·因为涉及到不控制球队的行动使比赛停止。

·因为与任一队无关的行动使比赛停止,除非对方将被处于不利。

50.3某队在场上一获得控制活球就复位到24秒钟并显示影像和重新开动。

对方队员仅仅触及球,如果同一个队仍控制球,则不开始一个新的24秒钟周期。

50.4当原先已控制球的同一个队由于如下的结果被判给掷球入界时,停止但不复位到24秒钟。

·球出界了。

·一名同队队员受伤了。

·一次跳球情况。

一次双方犯规。

·双方球队的相等罚则抵消。

50.5在任一节中,当某队在场上获得控制活球时,比赛计时钟的剩余时间少于24秒钟,则停止并关机。

24秒钟装置的信号不停止比赛计时钟或比赛,也不使球成死球,除非某队控制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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