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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业学院章程
2016-12-09 14:40   审核人:   (点击: )

 山东职业学院章程

     

山东职业学院源于1951年建校的济南铁路管理局中级技术学校,历经济南铁路学校、济南铁路运输机械学校、济南铁道学院、济南铁路局技术学校、济南铁路机械学校等办学时期。2000年3月,济南铁路机械学校、济南铁路局广播电视大学、济南铁路成人中专合并为新的济南铁路机械学校,2000年10月改建为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04年11月学院由隶属铁道部划归山东省人民政府管理,2010年11月更名为山东职业学院。2014年7月,学院以优秀等次通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成为全国百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之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是山东职业学院,简称山职。英文名称是Shandong Polytechnic,英文缩写是SDP。  

学院法定住所为济南市经十东路23000号。学院现有解放路62号、经十东路23000号、黄台南路68—1号三个校区。  

第三条  学院官方网址:www.sdp.edu.cn。  

第四条  学院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院主要实施全日制高等(专科)职业教育,积极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举办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积极推动毕业证书与职业教育资格证书对接。  

第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院坚持“路地融通”专业特色,专业设置涵盖交通运输、制造、电子信息、土建、财经、生化与药品、轻纺食品等专业大类。学院根据国家、社会和学科专业需求,统筹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依法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  

第十条  学院的校训为“知能共进、德道同优”,校风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教风为“敬业、身正”,学风为“笃学、创新”。  

第十一条  学院确定每年10月的第3个周六为校庆日。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对接轨道交通产业链、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适合行业和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教学中心地位,根据社会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以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职业能力培养、以创新创造发明为导向的创新精神培养和以中华美德教育为引领的人文素质教育”为线索,创新“三线贯穿”人才培养模式,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六条  学院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健全以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教学监控与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发布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院重视学生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工作指导,开拓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做好“8215”企业回访(对80%的毕业生2年内回访,对10%的优秀毕业生5年内回访),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十八条  学院创新学术研究体制机制,保证教科研经费投入,多渠道开展创新教育,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教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学院创新社会服务体制机制,积极利用行业背景和办学资源优势,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与技能鉴定、技术服务、对口支援等工作,提高学院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  学院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有机融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积极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现代工业文明,建设融合铁路产业文化的校园文化,积极与铁路行业、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实践活动,推动先进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国家、省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及勤工助学岗位;  

    (三)平等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  

    (四)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及学生社团等活动;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发展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标准和技能标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可进行陈述、申辩,按程序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校内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信笃学,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章守纪,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公共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节约学院资源;  

    (四)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等各项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成人成长作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  学院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和适应能力,培养德技双馨、身心双健的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十七条  学院把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重要的目标,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对特殊群体学生的关爱,培育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及权益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奖、助、贷、补、免”学生资助体系,奖励优秀学生,为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学生资助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教职工由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等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按其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教师是学院发展的第一资源。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落实各类进修培训制度,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十五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依法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院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积极落实教师企业顶岗实践制度,不断提高教师双师素质。  

第三十八条  兼职教授、外籍教师等在学院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兼职教师是学院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重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明确兼职教师的条件、权利义务和责任,创设条件提高兼职教师岗位吸引力,建设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兼职骨干教师队伍,积极进行兼职教师教学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兼职教师教学水平。  

第四十条  退休人员是学院办学的重要资源。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退休人员政策,关心退休教职工生活,积极发挥退休教职工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以及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三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健全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构建制度完善、权责明晰、系统全面、精准有力的监督体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行使监督职能,对学院内部各单位和学院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对学院收支情况、工程决算、学院内部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和校办企业年度报表进行审计。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五条  学院通过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策。  

    第四十六条  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副院长和分管行政工作的其他学院领导参加,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院长办公会实行院长负责制。对会议的议题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最后由院长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  

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等。研究党务、思想政治等工作时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行政、学术等工作时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九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按照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五十条  学院的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系(部)、直属单位及附属单位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院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为师生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或调整职能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  

第五十二条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经上级部门核准设置教学院、系(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四条  系(部)党总支、院系(部)行政的职责由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机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学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相对独立地开展对外业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推进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畅通师生意见、建议表达沟通渠道,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院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在二级院、系(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二级教代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院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六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研究学院的学科建设发展战略、教学科研发展规划、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重大决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或调整,参与教科研机构、重大教科研计划的可行性论证与评估事宜;  

    (三)审议优秀人才选拔标准和考核办法;  

    (四)审议职称评定晋升评价标准和办法;  

    (五)宏观指导人才培养和系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六)承接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并进行调查;  

    (七)承接学院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学术评估或评价;  

    (八)承接教科研课题评估和科研成果奖的评审;  

    (九)组织或参与学院学术活动;  

    (十)组织开展校际间的学术交流;  

    (十一)审议、评估或仲裁学院委托的其他相关学术事项;  

(十二)为学院发展与管理建言献策。  

    第六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组织机构。  

第六十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对学院构建、完善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工作体系,以及确立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等关系到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评议;   

(二)论证、审议学院教学文件的修订,监督、指导、检查教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仲裁;  

(三)研讨、参与和评议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工作和教学评估等重大教学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模式改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进行系统的调研和规划指导,对职能部门和系(部)确立的教改思路与实施方案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指导;   

(五)推荐和审定专业带头人,对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六十六条  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依照各自章程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行业和企业  

第六十八条  学院坚持开放性办学,积极构建“四方四层多边”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四方是指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四层是指山东省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山东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系校企合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多边是指多家单位、多个方面、多个维度参与。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是山东职业学院牵头组建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赢利性的行业集团化办学联合体。职教集团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执行、协商、调解等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工作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业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七十条  山东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是学院联合企业依法组成的非法人民间组织,是学院凝聚企业资源、开展校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学院与理事单位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深入合作,推进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办学格局。理事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依据其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系校企合作委员会是系级层面的校企合作机构。执行办学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对系级层面的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和实施等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在系范围内促成校企合作意向;沟通校企人才供需情况及用人计划;开展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和发展的论证;协调企业技术人员与学校专业教师互兼互聘等。  

    第七十二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学院按专业设置的指导咨询机构。根据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确定本专业培养目标及其岗位(群)所需的能力、知识和素质,研究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事宜。针对本专业人才培养中的问题,探讨解决的方法和措施,评价教学效果和毕业生的质量,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七十三条  学院坚持紧密依托轨道交通行业发展、积极面向区域发展,加强与行业和地方的沟通与合作,为学院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七十四条  学院借力国家高铁战略和职业教育国际化发展,积极引进优质国际教育资源,推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开拓境外合作培训项目,提高学院的对外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七十五条  学院成立山东职业学院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合作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第七十六条  学院办学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和平安校园  

    第七十七条  学院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院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各类奖助基金及其他办学经费,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八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加强办学资源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制度、财务年度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明确开支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民主监督,确保财务公开、透明和高效,保证资金运行效率和安全。  

    第八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  

第八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招标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招标范围,健全招标组织、招标程序、招标监督等机制,规范各种招标行为,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益。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合同订立、审核、履行等程序,防范经济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学院各单位(部门)对外开展的业务,标的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都应当履行程序,签订书面合同。常规合同可由院长授权,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重要合同由院长签署,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固定资产采购、建设、维修等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结算、资料归档、监督检查等程序,明确管理职责,防范经济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八十五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坚持为学院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十六条  学院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打造平安校园,确保师生平安。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山东职业学院VI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规范使用学院名称、校徽、校训、校旗等学院标识。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标识的标准色为山职红(SDP Red)和山职蓝(SDP Blue),红色以专色Pantone 188c为标准,蓝色以专色Pantone 653c为标准。  

第八十九条  学院名称图标:  

 

图标由校徽、中文名称及英译名称组成,源自中国铁路标志色彩与学院建筑的主色调,学院名称字体为毛体。  

第九十条  学院校徽图标  

 

学院校徽设计紧紧围绕学院的办学历史、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以“传承历史,继往开来”为设计定位进行创作。校徽图标将“山”、“职”作为中心设计元素进行艺术化设计,小篆体“职”字镌刻在山体上,两者浑然一体。下方四条直线是中国铁路路轨的形象,强化学院与铁路发展的关联性,凸显学院办学历史和发展特色。  

第九十一条  学院校训图标  

 

    学院校训由学院名誉导师、学术委员会顾问、著名学者欧阳中石先生题写。  

第九十二条  学院校旗图标  

    
(本样图为红色)  

 

 

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学院标准色,中央分别印有白色中文校名全称、校名英译全称和校徽。  

第九十三条  学院标识的管理按照《山东职业学院VI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学院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由院长建议,或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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