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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作者:2020-12-16 15:45:0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联合会》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本会名为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的全校学生以倡导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主要原则和宗旨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反映学生意愿,沟通学校领导及各部门与学生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以全面发展,使之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一)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团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贯彻全国学联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工作会议的精神和指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切实做好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三) 协助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同学在实践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协助学校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 根据学生特点和学生需求,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公益、文化交流等各类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品味高雅、具有国际视野的校园文化氛围,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服务与联系,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五) 加强同各兄弟院校学生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开阔知识视野。

第二章      

第五条 凡具有山东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且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2、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3、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会员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5、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二) 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2、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3、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4、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组织汇报情况、及时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八条 学生会述职评议制度:

(一)学生会学生骨干工作评议委员会由学生代表、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共同组成;
   (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职能都门负责人在任期内。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三)学生会建立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学生骨干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九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设机构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一) 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差额为20%,差额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各书院按分配名额,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大会学生代表由书社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干部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二) 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上届学生会委员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需经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任务并监督其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五)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六)修改和撤销学生会不合适的决定。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是本会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外代表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会。全校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三条 全校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会主席团及部长团组成,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下设:秘宣部、学习部、新媒体、志愿服务部、权益部、文体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报校党委批准可以对学生会机构设置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秘书长一名(聘专职团干担任),学生干部不超40人。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如副主席因故不能代理主席时,由学生委员会讨论推荐代主席,代主席行使主席一切职权。

 

第四章  院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七条 书院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团总支的指导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书院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院学生会提前一个月提请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院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院学生委员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院学生会章程。

第二十条 院学生会选举不超过3名主席团成员主持日常工作,学生干部原则上不超30人。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机构结合各院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人选经校学生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校学生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会每月以集中会议的形式,即校院联络会议,向本会报告工作,并随时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本会的考核。明确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书院、书社”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加强校级学生会组织对书院学生会组织的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宣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等。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群众基础。面向广大同学选拔干部,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授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地履行本会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党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每学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书院汇报,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或撤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的程序任职或免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在全校学生会组织内具有最高效力,本会内的任何组织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由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修正案,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后经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