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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2018-04-10 16:00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原则上安排特困生参加,各系要建立特困生档案。每学期开学前,各系按本系学生人数的20%限额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经学生工作处同意的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七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工作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学校设勤工助学基金。

第九条固定岗位学校各部门开学前书面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勤工助学用人计划,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临时岗位用人部门要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校内产业单位及其他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其酬金由各单位支付;学校机关和各部系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其酬金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特殊情况协商解决。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一条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首先在学工系统内提出申请,经系考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招聘活动,招聘录用后填写《山东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信息登记表》。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必须遵守各岗位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对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扣发酬金,严重者可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量原则上月平均上岗工时不高于20小时为标准,酬金150元。临时岗位酬金视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首先由用人单位负责核定工作量进行考核,然后由学生工作处核实、填写酬金,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生工作处从财务处统一领取酬金后由各系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校外勤工助学的工作量和酬金,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六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有考试不及格、有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行为、勤工助学资格申请弄虚作假和铺张浪费现象者,学校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或停止其正在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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