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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与管理办法
2018-04-10 16:05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鲁学助〔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流程(2016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章资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贷款控制额度

第七条普通本专科学生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四章贷款受理对象

第八条根据财科教[2017]21号要求,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拓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范围,实现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全覆盖,实现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全覆盖。

第九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续贷学生和已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可直接纳入贷款对象范围,确保应贷尽贷

非以上三种情况的新生也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五章贷款申请流程

第十条贷款网上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部实行网上申请(网址:https://sls.cdb.com.cn学校组织贷款学生做好在线注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签订、申请信息录入、贷款申请表打印等工作。各学院组织续贷的学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具体操作办法请参照《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6版)》(可通过网站搜索下载)。

在我校就读的外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的,按照其生源地的工作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参照上述办法组织网上申请工作。

第十一条贷款学生账户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各县(市、区)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支付宝相关操作方法请登录支付宝网站查询或拨打客服电话95188。)

第十二条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学校及时给予注册,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具体流程为:贷款学生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系统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上附验证码);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受理证明》并加盖公章,交由贷款学生携带至报到;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贷款受理证明》在系统中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本办法自20179月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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