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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业学院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实施意见
2017-12-30 10:44   审核人:

 

为保障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以及山东省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第一条 我院国家计划内普全日制在校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均可通过“奖、贷、助、补、减”等措施,解决上学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学院确保每一个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 对优经济困难学给予奖励为鼓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成才国家学院分别立国家奖学金省政府

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对综合素质优秀或在某一方面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三 对在家庭经济困的学生,学院采取国家补助、学生自助的办法帮助其解决学习、生活费用问题。学院视学生生活困难情况按相关规定评定、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引导学生树立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精神,倡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采取帮助学生通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方式交纳学费。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地区的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可以在校申请并初审通过后,回生源地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五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交不起学费或生活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学生,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困难补助。享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第六 除常奖助学金以外学院立由一次性生活补助、冬季送温暖等项目构成资助体系,包括:

(一)一次性生活补助。主要针对在校学生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和重点特困生,为学生发放慰问金及医疗补贴。

)冬季送温暖。主要针对特别困难学生,及其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困难学生,发放御寒用品。

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以通过系部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以不低于在校学生数5%的标准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按照每小时不低于10元的标准发放勤工助学工资。学生工作处统筹,各和各机关用工单位共同负责做好勤工助学上岗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到位。

(一)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山东省下拨的高校学生奖助学金专项资金、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和其他社会资助等费用。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学院每学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

(三)按照奖励面不低于在校学生总数50%的比例设立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并适当向贫困学生倾斜。

第九条 加强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

(一)各系部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循“弘扬正气、促进学风、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原则,既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又激励他们克服困难,发奋学习,报效祖国。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状况调查工作,悉心关爱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把扶志作为资助工作的重点来抓,定期在经济困难学生中开展艰苦奋斗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激励经济困难学生自信、自强、自立,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等、靠、要等不良思想。

(二)树立先进典型,借助身边的实例感染学生,调动其奋

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激励其积极进取、敢为人先的精神,坚定其战胜困难、开创未来的决心。

(三)加强受资助学生的感恩教育,鼓励他们在完成学业、成就事业后积极参与帮困助学,回报母校,回报社会。

第十 学生助工作要求

(一系部要严格执行学院有关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到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在确定资助对象和等级、额度时,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系部评议、系部公示、学生处审核、学院公示的程序。

如在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违规现象的,必须予以纠正,追回资助金,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学生在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予以追回。

(三经济困难学生如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或生活铺张浪费,视情况降低一个困难等级,直至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十一条 本意自公布之日施行,由学处负责解释

 

山东职业学院

2017 12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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