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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2022-09-20 14:55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1. 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下同),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上一学年度有不及格课程;

(二)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有吸烟等不良嗜好;

(三)延长修业年限;

(四)在校期间有不良诚信记录,如考试作弊、谎报家庭情况、国家助学贷款不良记录等;

(五)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六)评审委员会确定不得参评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  评定人数及名额分配

第七条 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总人数,学生工作处提出我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各书院或各专业名额分配方案。

第八条 名单下达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各书院认真组织,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学生工作处,逾期做放弃处理。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同志、书院院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按照评选要求,结合学生学业成绩和德育测评成绩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提出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各书院在书院内公示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指导学生填报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尽早发放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刷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事后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对已经获得的荣誉给予取消,收回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不符部分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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