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培养质量,鼓励广大在校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表彰奖励在科研、文体、奉献等方面表现优秀、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各种荣誉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在校在读学生。根据《学生手册》-《山东职业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单项奖学金的经费来源于学校学生资助资金。
第三条 单项奖学金项目类型包含:科技创新奖、知识竞赛(含技能、创新创业类竞赛)奖、论文发表奖、艺术优秀奖、体育优秀奖、通讯报道奖、精神文明奖和其他荣誉奖,共八个大类。
第四条 单项奖学金评审和奖励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在读学生。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评选原则,不设定奖励比例,符合条件申请且被认定的学生均可获得。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筹,各书院具体组织学生申请,团委、体育教学部、创新创业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认定。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于学期初集中认定奖励,同一荣誉、证书等不得重复使用。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交《山东职业学院单项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书等支撑材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 对单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老师、学生,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工作处单位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三章 项目类型及发放标准
第十条 科技创新奖
在科技制作发明竞赛中取得名次者,每项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并授予山职励志之星荣誉称号。
获奖等级 |
省级 |
国家级 |
获奖单位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一等奖 |
500 |
1000 |
800 |
1500 |
二等奖 |
300 |
500 |
400 |
800 |
三等奖 |
200 |
400 |
300 |
500 |
1.同项成果只获一次最高奖学金。
2.成果须经学校正式申报。
3.科技创新过程中,获得国家专利者,一次性奖励300 元。
第十一条 知识竞赛(含技能、创新创业类竞赛) 奖
在全国或省级知识竞赛(含技能、创新创业类竞赛)中取得名次者,按下列标准奖励,并授予山职励志之星荣誉称号。
获奖等级 |
省级 |
国家级 |
获奖单位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一等奖 |
400 |
600 |
600 |
1000 |
二等奖 |
300 |
500 |
400 |
800 |
三等奖 |
200 |
400 |
300 |
500 |
第十二条 论文发表奖
1.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每项奖励1000元;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CSCI、CSCD、CSSCI、EI、AHCI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每篇奖励1000元;
3.省级重要刊物每篇奖励300元;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5.获得该奖项者并授予山职励志之星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艺术优秀奖
在省级和国家级文艺、书画、摄影等比赛中获得名次,可按如下标准奖励。
获奖等级 |
省级 |
国家级 |
获奖单位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一等奖 |
400 |
800 |
600 |
1000 |
二等奖 |
300 |
600 |
400 |
800 |
三等奖 |
200 |
400 |
300 |
600 |
第十四条 体育优秀奖
在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运会或单项比赛中,获前六名者可按如下标准奖励。
获奖等级 |
省级 |
国家级 |
获奖单位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一等奖 |
400 |
800 |
800 |
1000 |
二等奖 |
300 |
600 |
600 |
800 |
三等奖 |
200 |
400 |
400 |
600 |
第十五条 通讯报道奖
在国家、省、地市级报刊上发表反映我校学生工作成绩的通讯报道,每篇分别奖励500元、300元、100元。成绩突出者授予优秀通讯员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精神文明奖
道德品质高尚,能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勇于保护国家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省级以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集体奖励600-800 元,个人奖励400-600元,并获山职奉献之星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其他荣誉奖
1.对获得大学生英语六级(CET-6)、大学生英语四级(CET-4)、计算机二级及以上证书者,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50元,并授予山职勤奋之星荣誉称号。
2.对连续四个学期学业成绩始终保持班级前列者,奖励500元,并授予山职学业之星荣誉称号;该项由系统分析统计,个人无需申请。
3.对连续四个学期学业成绩持续进步且进步较大者,奖励300元,并授予山职进步之星荣誉称号;该项由系统分析统计,个人无需申请。
第十八条 除上述各类单项奖外,其它单项荣誉或者在某项获得特殊贡献的学生,可比照上述相近条件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知识竞赛、文艺、体育等获奖情况,以各项赛事或相关组织正式文件为准,非政府和部委组织的竞赛不予奖励。
第二十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与奖励发放时间以当年具体评审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奖励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撤销其所得奖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