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山东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全员书院制学生管理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山东职业学院综合素质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对获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证书,发放奖金。
第二章 类型、比例和金额
第四条 综合素质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
一等综合素质奖学金按学生实有人数的5%评选,奖金1500元;
二等综合素质奖学金按学生实有人数的10%评选,奖金1000元;
三等综合素质奖学金按学生实有人数的15%评选,奖金500元。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4.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5.勤奋刻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6.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 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不得参与评选:
1.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评选学年度有必修课、限选课不及格课程。
3.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4.延长修业年限。
5.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如考试作弊、谎报家庭情况等,及奖助学金评选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等。
6.书院确定不得参评的其它情况。
第七条 综合素质奖学金评选以辅导员为评选单元,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产生。如有特殊情况,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第四章 评选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综合素质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各书院组织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评审确定。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初选。按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确定符合条件学生的初选名单。
2.审核。各书院严格审核,对初选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3.评审。学校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条 每生每学年只能获得一等、二等、三等综合素质奖学金的其中一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