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学院外籍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外籍专家(以下简称“外专”)是指受聘或应邀来学校承担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或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的外籍人员,是学校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聘用外籍专家遵循“按需申报、择优选聘、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学校鼓励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各自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通过申报国家、省部和学校各类人才计划聘用外籍专家来校工作。

第三条 外籍专家按照学科分类为语言类教师和专业类教师;按照聘用期限分类为长期外专、短期外专及临时来访外专。长期外专每年度在校工作不少于三个月,短期外专每年度在校工作一周以上三个月以内,临时来访外专每年度在校工作不足一周。

第四条 人事处为高端、高层次(国家、省市和学校人才计划等)外籍专家聘用的归口管理部门,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国际交流学院(以下简称“国际学院”)为其他外籍专家聘用的归口管理部门。本办法适用于国际学院归口管理的各类外籍专家。

 

聘用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师德师风良好,无在华非法传教经历,无对华负面言行。

第七条 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对于特聘或急需的外籍专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长期语言类外籍专家应具有相应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两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或接受过语言教学培训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长期专业类外籍专家除满足上述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聘用单位引进人才的实际需求。

第十条 短期外专和临时来访外专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有突出的学术科研成果或教学成就,与我校相关学科发展方向或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相吻合。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校际合作交流项目、校级及以上海外人才计划等项目中涉及的外籍专家的聘用条件,按照相关合作协议和项目任务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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