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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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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业学院经费管理规定

2018年11月30日 19:10  点击:[]



山东职业学院文件

山职院字〔2014〕39号


关于印发《山东职业学院经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山东职业学院经费管理规定》已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职业学院

                            2014年6月23日


山东职业学院经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经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人员经费支出规定

(一)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由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数据制工资表发放。讲课费、津贴等由各部门通过“校内津贴”系统上网签发“校内津贴单”,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 经人事处审核备案批准后送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二)各部门发放给职工的其他收入,要书面说明理由(系部的党政领导双签),列出明细,通过学院的“校内津贴”系统上网签发“校内津贴单”,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 经人事处审核备案批准后送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以上收入发放至本人的农行存折(卡)中。

二、公用经费支出规定

公用经费是指办公费、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水电暖、物业等日常开支,各部门要按照学院下达的校内预算计划,合理安排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金额,不得超预算支出。在预算内一次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项目(单笔发票,含2000元,以下相同),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报销;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8000元以上的支出由院长签字审批。需分管院领导签字时必须先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需院长签字时必须先经分管院领导签字(以下相同)。其中:

(一)差旅费

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学院的有关规定要求。

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差旅费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学院领导副职的差旅费由学院主要领导签字,学院党政领导正职的差旅费互签,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销。

(二)培训费

学院各部门举办的培训,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学院有关规定要求。因培训费支出需列入学院“一上”预算支出,举办培训部门需提前在学院“一上”预算编制前向财务处提报下年度培训计划。

学院预算内培训费支出(人事处管理的),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培训部门)签字批准;由各部门经费独自承担的培训,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财务处审核后报销。

(三)会议费

学院各部门举办会议,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学院有关规定要求。因会议费支出需列入学院“一上”预算支出,举办会议部门需提前在学院“一上”预算编制前向财务处提报下年度会议计划。

(四)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和外宾接待经费

执行《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及学院有关规定要求。

(五)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含外宾接待),“三公”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三公支出”。

公务接待费执行学院关于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

(六)劳务费

各部门发放兼课教师课时津贴,需编写“山东职业学院(兼职、兼课)教师津贴支付单”、“课时费明细表”并提供本人的农行折(卡)号,由经办人、教研室主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经人事处审核备案批准后送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各部门发放外聘专家(讲座)劳务费,需填写“外聘专家(讲座)酬金支付单”,并提供本人的农行折(卡)号(原则上提供农业银行折、卡,其他银行的也可以),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经产学研处审核备案后交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七)专用材料费(耗材)

学院的专用材料费实行总量控制,分部门管理的原则。根据下达的校内预算,教学用专用材料费由教务处管理,各种竞赛用专用材料费由相关部门管理。专用材料费应集中采购,统一管理,大额采购按学院有关招投标办法执行。

报销时,需提供:

1、材料费发票。发票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8000元以上)签字。

2、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备案。

3、材料验收入库单。

4、大额采购需附相关采购合同(协议)。

三、固定资产购置规定

(一)列入学院预算的专项资金购买仪器设备等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需采用政府采购形式。报销时需提供政采合同(协议)、发票、验收单(五联)、政采验收单,发票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采购部门)、院长签字后,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二)零星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由国资办组织招标(询价)采购,报销时需提供由分管院领导(购置部门)批准的购置申请报告、购置固定资产审批程序表、验收单(五联)和发票。发票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采购部门)、院长(8000元以上)签字后,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三)支付设备预付款时,需提供“政采项目付款申请表”、政采合同(协议)、收款收据,收款收据需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采购部门)、院长签字后,交财务处审核付款。

(四)支付设备质保金时,需提供“合同(协议)质保金付款申请表”、收款收据,收款收据需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处审核后付款。

四、学生经费支出规定

学生经费支出项目及开支范围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由学生处根据校内预算,负责向学生发放奖助学金、贫困补助金、学生活动费用、勤工助学补助等。发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贫困补助金、就业奖励、书费清算余额时,需提供由经办人、系党总支书记、分管院领导(学生工作)签字的“支付单”,并提供银行所需的电子版文件,经财务处审核后发放到学生的农行卡中。学生活动费用中的学生班费,由各系做好“支付单”完成上述签字手续,经财务处审核后发放现金。

五、基建、维修专项支出规定

(一)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相关基建、维修专项支出的合同(协议)、申请报告。

2.相关基建、维修专项支出的预算书。

3.根据工程进度填写“工程形象进度表”,并附“工程价款预支账单”。

4.施工单位开具的预付款、进度款收据或发票,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8000元以上)签字批准。

(二)工程结算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具有经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签章的工程审计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小型工程(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超出合同金额10%以上的结算部分、其他工程(20万元以上)超支结算部分应有书面报告,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院长审批;如签补充合同(协议)需同时附上。

2.填写“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3.施工单位按审计额开具的发票。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8000元以上)签字批准。

(三)甲方供材料款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甲方与供货方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协议)。

2.供货方开具的发票。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8000元以上)签字批准。

3.材料管理部门的验收入库清单。

4.填写“工程价款预支账单”。

(四)支付质保金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合同(协议)质保金付款申请表”。

2.施工单位开具的质保金收据,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

六、支付业务有关规定

(一)现金管理规定

1、实行公务卡后,学院一般不再办理现金借款业务。如确有特殊原因需现金借款的,按照如下规定执行:2000元以下的借款由借款人、部门负责人签字;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借款需由分管院领导签字;8000元以上的借款需由院长签字。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按上述规定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如特殊原因年底不能办理结算手续的,需办理签字确认手续。因工作需要借周转金的,年底需全部结清,下年度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办理借款业务时,严格坚持“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杜绝一事多借、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个人占用学校资金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2.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收取的现金不得坐支,现金一律不得借给私人使用。

(二)支票管理规定

1.本市范围内办理支票业务结算,领用支票时需填写“借款单”,审批按照如下规定执行:2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签字;8000元以上的由院长签字。财务处经审核后办理签发手续,签发的支票要写清日期、用途、金额。

2.支票一定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支票自签发之日起,十天内有效。

(三)电汇管理规定

办理异地电汇业务时,如已收到发票,办理报销时需同时提供收款单位的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如未收到发票,需填写“借款单”,并提供收款单位的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由相关人员签字批准,财务处经审核后办理电汇业务。

七、公务卡有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山东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务卡的适用范围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和各类科研项目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其中: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七项强制性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二)公务卡使用人员必须按照《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内容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转账支票或汇款)结算;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持卡人须事先征得财务处同意后才能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三)由于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消费无法取得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在进行报销时,需将消费发票和网上银行打印的交易信息等资料作为报销凭证,由财务处对持卡人的公务卡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对无误后,予以报销。

八、报销规定

(一)发票签字。相关人员的签字需签在发票(单张或少量)背面。如果是多张定额发票,需将定额发票及明细单粘在“单据粘贴单”上,在粘贴单上附上票据的张数、金额、用途,相关人员的签字签在“单据粘贴单”上。

(二)单据粘贴。报销人办理完相关签字手续后,需将发票(单张或少量)粘在“单据粘贴单”上,写明票据的张数、金额、用途,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报销时,需预先将出差的票据粘在“单据粘贴单”上,写明票据的张数、金额、用途,在填写“山东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后携带“出差审批表”到财务处审核差旅费用;财务处工作人员审核后将费用及补贴填入“山东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单”上并在“财务审核”处签字,再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院长(8000元以上)签字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九、其他

(一)报销大额开支时,需提供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

(二)预算内3万元(单笔开支)以上、30万元(含30万)以下和预算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项目和采购)的使用需经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预算外10万元以上(含10万)、预算内3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项目和采购)的使用需经党委会审核批准。

(三)学院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本规定经党委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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