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山东济南经十东路23000号

 电话:0531-66772079

本栏点击排行
当前位置:a 首页 >> 政策扶持 >> 正文
创业政策服务指导
2016/07/15 12:32:24 点击: 

内容摘要:
为了加强职业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增进就业服务专业化水平,提高就业服务效率和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制定了《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以及就业服务工作的深入,原标准已不再适应新的工作需要。为此,我们组织专家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重新编写修订了《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紧密结合我国就业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促进队伍专业化建设。《新标准》力图从我国国情出发,针对当前就业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职业指导的工作目标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对其工作范围、内容、要求等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新标准》要求职业指导人员要结合就业服务专业化建设,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学习先进的职业指导理论和方法,全面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未来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紧密结合先进理念,成功实践,反映最新成果。《新标准》加入大量的新理念、新内容、新成果,例如预防性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多元化服务、职业胜任特征理论、工作分析技术等。
三、编制《新标准》采用了国际公认的功能分析技术,力图使《新标准》更加符合实际。由于此项技术的采用,《新标准》在反映本职业特点、职业指导工作现状,以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多方面,都更具有应用价值。
四、《新标准》适用于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及相关就业服务工作的人员,是职业指导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的依据。培训和鉴定内容不得超出《新标准》界定范围。
《新标准》的修订得到了很多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大力支持,一些省、市就业服务机构也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在此,一并致以深切的谢意。